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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农村宅基地建房标准是小户:即三人以下,申请建房面积不得超过75平方,中户:即四至五人,申请建房面积不得超过110平方,大户:即六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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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房翻建面积有规定。农村宅基地建房标准是小户:即三人以下,申请建房面积不得超过75平方,中户:即四至五人,申请建房面积不得超过平方,大户:即六人以上,申请建房面积不得超过125平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超出的部分应支付耕地补偿费。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通知第三条第三款规定:严格执行宅基地面积标准,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宅基地面积面积,按以下情况登记:1、1982年村住房管理规定,农村住房占用宅基地,在村住房用地管理规定实施后未扩大土地面积,可以根据现有的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2、1982年《村建设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至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农村村民占用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超过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的部分,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登记。3、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按实际批准面积登记。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可以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的记事栏中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未来房屋建设或者现有房屋拆迁、重建、重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按照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登记。4、如果有证据证明村民的宅基地面积超过标准,村民占用的大部分面积是非法占用土地。村委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适当措施。有条件返还的,可以要求其返还,或者村委会征收超占部分面积的有偿使用费,也可以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的记事栏中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建时,应当按照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确定使用权,超过部分应当退还集体。《村镇住房管理条例》第九条省人民政府根据山区、丘陵、平原、牧区、城市效力、集镇、县人民政府根据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土地限额,结合当地人均耕地、家庭副业、民族习俗、计划生育
城市私房用地使用权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翻建房屋。如此限制的主要原因在于: 首先,土地利用规划与城市发展规划对城市的发展都是不可或缺的,二者相互协调、相辅相成,擅自翻建房屋可能会违反城市发展规划: 其次,城市私房多是毗邻而建,允许私房用地使用权人自建不符合城市经济发展的需要,而应该进行总体开发;最后,允许私房用地使用权人自建会使得旧城改造拆迁中拆迁人支付的代价过高。因此,城市私房用地使用权人的处分权能应受一定限制。城市私房用地使用权人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及其占用土地的用途。土地用途特定是我国土地权利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这对于城市私房及其占用的土地也不例外。实践中,确实需要改变用途的,例如将原住宅改为商用的,必须经依法审批。城市的私房土地使用权显然是受到相关限制的,特别是在土地的开发利用和使用管理上,应当严格按照土地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来进行处理,后期涉及到要对土地进行重新使用的,还需要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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