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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处罚执行程序包括罚款决定机关与收缴罚款机构相分离的制度 在行政处罚执行决定作出后,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能自行收缴罚款...
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能自行收缴罚款,而由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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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 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履行义务的期限; (二)履行义务的方式; (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第三十七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 (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第三十八条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二)调查取证。行政执法人员要做好询问、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抽样取证,制作相应文书; (三)口头告知相对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并听取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 (四)当场处罚。填写统一编号的《行政处罚(当场)决定书》,载明相对人的姓名或名称、违法事实、处罚种类、幅度、时间、地点,处罚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及条款,标注行政执法人员的姓名及执法证号并加盖行政机关印章。 (五)当场交付《行政处罚(当场)决定书》,请相对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告知相对人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六)备案。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作出当场处罚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将《行政处罚(当场)决定书》副本交所属行政处罚机关备案。
1、当事人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原则: 2、按照行政行为的公定力,行政处罚决定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原则; 3、作出罚款决定的机关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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