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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执法程序

2022-07-17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二)调查取证。行政执法人员要做好询问、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抽样取证,制作相应文书; (三)口头告知相对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并听取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 (四)当场处罚。填写统一编号的《行政处罚(当场)决定书》,载明相对人的姓名或名称、违法事实、处罚种类、幅度、时间、地点,处罚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及条款,标注行政执法人员的姓名及执法证号并加盖行政机关印章。 (五)当场交付《行政处罚(当场)决定书》,请相对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告知相对人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六)备案。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作出当场处罚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将《行政处罚(当场)决定书》副本交所属行政处罚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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