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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法》规定有如下情况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所以即使不追究刑事责任也可能因为其它原因被解除合同。《劳动法》第二十五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被派遣劳动者有下列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将劳动者返还劳动派遣单位: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后仍不能胜任工作;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欺诈,对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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