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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终止继续盘问或者释放被盘问人的,应当在《继续盘问登记表》上载明终止继续盘问或者释放的具体时间、原因和处理结果,由被盘问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
继续盘问的时限规定是,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日起不得超过24小时。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48小时,并留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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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为原审裁定驳回起诉的案件。对于一审不予受理的案件,不适用“继续审理裁定”;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依照继续审理裁定书的适用条件是什么lt;继续审理裁定书的适用条件是什么lt;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继续审理裁定书的适用条件是什么l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继续审理裁定书的适用条件是什么gt;若干问题的意见继续审理裁定书的适用条件是什么gt;继续审理裁定书的适用条件是什么gt;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应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继续盘问的时限一般为12小时;对在12小时以内确实难以证实或者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的,可以延长至24小时;对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且在24小时以内仍不能证实或者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的,可以延长至48小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条:继续盘问的时限一般为12小时;对在12小时以内确实难以证实或者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的,可以延长至24小时;对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且在24小时以内仍不能证实或者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的,可以延长至48小时。
1、上一级公安机关审批。 2、继续盘问的时限一般为十二小时;对在十二小时以内确实难以证实或者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的,可以延长至二十四小时;对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且在二十四小时以内仍不能证实或者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的,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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