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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继续盘问的情形

2020-11-06 1,019人已浏览
  • 刘伟长律师

    刘伟长律师团队负责人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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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不得适用继续盘问的情形有: (一)有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嫌疑,但未经当场盘问、检查的; (二)经过当场盘问、检查,已经排除违反治安管理和犯罪嫌疑的; (三)涉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法定最高处罚为警告、罚款或者其他非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的; (四)从其住处、工作地点抓获以及其他应当依法直接适用传唤或者拘传的; (五)已经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的; (六)明知其所涉案件已经作为治安案件受理或者已经立为刑事案件的; (七)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或者事件当事人的; (八)患有精神病、急性传染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的; (九)其他不符合本规定第八条所列条件的。 公安机关应当严格依照本规定的适用范围和时限适用继续盘问,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超适用范围继续盘问; (二)超时限继续盘问; (三)适用继续盘问不履行审批、登记手续; (四)以继续盘问代替处罚; (五)将继续盘问作为催要罚款、收费的手段; (六)批准继续盘问后不立即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继续进行盘问; (七)以连续继续盘问的方式变相拘禁他人。
法律依据
《人民警察法》第九条,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 (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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