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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函[1999]177号》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规定:受行政或刑事处罚期间,不计为工龄。...
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判处有期徒刑,缓刑仍留在原单位工作的被告人在缓刑期间是否计算工龄问题 按照我国有关的政策法令的规定和司法工作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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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职工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缓刑期间依然在原单位工作,没有剥夺政治权利的,可以计算连续工龄;缓刑期间被剥夺了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期间不计算连续工龄,从恢复政治权利后重新计算工龄。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司《关于国家职工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期间工龄或工作年限计算问题的复函》劳人险局[1982]2号甘肃省劳动局:[1982]187号文《关于判处有期徒刑缓刑期间工龄或工作年限计算问题的报告》收悉。经研究,现对(82)劳险字21号文作补充说明如下:国家职工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仍留原单位继续工作的,其缓刑期间的工龄或工作年限的计算问题,应根据不同情况对待,即: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在缓刑期间可以计算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其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应从恢复政治权利后重新计算。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劳动者因自身原因从原用人单位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因此,实施条例颁布后,如果劳动者再次被派遣,工龄将继续计算。
工龄计算原则: 1.凡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调动工作、安排下岗者,调动、下岗(与企业保持劳动关系)前后的工龄应连续计算; 2.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调派国内外学习者,其学习期间以及调派前后的工龄应连续计算; 3.因企业停工歇业或者破产,职工经企业管理机关调派到其他企业工作者,调派前后的工龄应连续计算; 4.企业经转让、改组或者合并,原有职工仍留企业工作者,其转让、改组或者合并前后的工龄应连续计算; 5.职工在疾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期间,在6个月以内者,连续计算为本企业工龄;超过6个月病愈后,仍回原企业工作者,除超过6个月的期间不算工龄以外,其前后工龄应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因工负伤或者职业病停止工作医疗期间,应全部计算为连续工龄; 7.转入企业工作前的专门从事革命工作的工作年限和革命军人的军龄,均作连续工龄计算;[1] 8.学徒在本企业学习期间,应作本企业工龄计算,临时工、试用人员转为正式职工时,其本企业工龄,应自最后一次进入该企业工作之日算起。 9.原分配在国营农场,垦殖场当职工的知识青年及其在"文化大革命"期间由国家统一组织下乡插队的城镇知识青年,在他们按政策离开农村、垦殖场或农村回城镇参加工作以后,其在农场、垦殖场或农村参加劳动的时间,可以与参加工作后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10.归国华侨职工,从进入本企业工作之日起计算连续工龄。归侨职工在国外从事革命工作,确因工作需要调回国内或受迫害回国的,如有可靠证明,报经中侨委审核属实者,其在国外参加革命的工作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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