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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处有期徒刑缓刑仍留原单位工作的被告人在缓刑期间是否丧失资格?

2022-03-08
不应丧失教师资格。“缓刑不适用于《教师法》第十四条”。《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我国《刑法》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判处有期徒刑缓刑仍留原单位工作的被告人在缓刑期间是否计算工龄问题的批复:“缓刑本身不是一种刑罚,而是对被判刑人的一种考验期限;如果被判刑人在缓刑期限内,未再犯罪,缓刑期满,原判的徒刑就不再执行。”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四)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工资处理问题-----(七)受到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人员,在服刑期间停发工资。服刑期满后如原单位接收并安排工作,其工资待遇按新录用人员的工资办法处理。”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第八条教师受到开除公职处分的,由教师资格认定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并收回其教师资格证书”。缓刑只是判处了一定的刑罚却并没执行原判刑罚,而《教师法》中“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是指:既判处了一定的刑罚又执行了原判刑罚的实体刑。因此“缓刑期满人员没有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也就不适用《教师法》第十四条,令其丧失教师资格或撤销其教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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