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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面积标准房屋调换应安置人口认定办法》第十二条(有关用语的含义) 本办法所称的“其他住房”,是指: (一)本市他处的公有住...
首先明确一点的是现在动迁叫征收,实际上是你是承租人,那是你也就是实质上的被征收人,到时候动迁组签征收协议的时候,也只是和你一个人签署,其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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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中规定:同住人,是指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他处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的情况,是指在他处房屋内人均居住面积不足法定最低标准的情况。这里所指的他处房屋的性质,仅限于福利性质取得的房屋,包括原承租的公有住房、计划经济下分配的福利房、自己部分出资的福利房,房款的一半以上系用单位的补贴所购买的商品房,公房被拆迁后所得的安置房(包括自己少部分出资的产权安置房),以及按公房出售政策购买的产权房等。 《解答》还列举了几种可是为同住人的情况: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的,即使居住末满一年,也视为同住人。但其在该处取得拆迁补偿款后,一般无权再主张本市其他公房拆迁补偿款的份额; 2)一般情况下,在本市无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满五年的,也视为同住人,可以分得拆迁补偿款; 3)在被拆迂公有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等原因在外借房居住,他处也未取得福利性房屋的; 4)房屋拆迁时,因在服兵役、读大学、服刑等原因,户籍被迁出被拆公有居住房屋,且在本市他处也没有福利性房屋的。 《解答》同时规定了几种不能被视为同住人的情况: 1)将本来享有的他处公有住房权利(本解答第二条所列的住房困难的情况除外)予以处分,居住在被拆公有居住房屋的; 2)获得单位购房补贴款后已有能力购房而不购房,仍居住在被拆公有居住房屋的共同居住人; 3)已在本市他处公有房屋拆迁中取得货币补偿款。
首先,拆迁时房屋必须有户口(只有三种例外),没有户口的直接排除同居资格。第二,在有户口的情况下还必须居住满一年以上(截至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如果没有在房屋内居住过,则一般称为空挂户口,不能认定为同住人。同时,符合上述两个条件后,还必须符合上述无其他住房或者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情况,才能认定为同居。上述房屋必须有户口的三种例外情况是:1。在本市有常住户口的,在拆迁许可证发放之日起,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的,即使居住不满一年,也视为同;2、一般情况下,在本市无常住户口,在拆迁许可证发放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居住满五年的,也视为同居人;3、房屋拆迁时,因服兵役、上大学、服刑等原因,户籍被拆迁出被拆迁公有住房,在本市其他地方没有福利住房的,也视为同居人。有一种情况需要特别注意。即使符合上述所有条件,当事人在房屋拆迁过程中未成年(不满18周岁),也不能认定具有同居资格。
首先,时房屋内必须要有户口(只有三种例外情形),没有的直接排除同住人资格。其次,在有户口的情况下还必须要居住满一年以上(截止到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如果没有在房屋内居住过,那么就是通常所说的“空挂户口”,是不能认定为同住人的。同时符合上述两个条件后,还必须符合上述“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情形”才能认定为同住人。上述房屋内必须要有户口的三种例外情形分别是: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的,即使居住未满一年,也视为同住人; 2、一般情况下,在本市无,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满五年的,也视为同住人; 3、时,因在服、读大学、服刑等原因,被迁出被拆公有居住房屋,且在本市他处也没有福利性房屋的,也视为同住人。有一种情况需要特别注意,即使符合上述所有条件,但房屋拆迁时当事人还未成年(未满十八周岁)则不能认定具有同住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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