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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上海被拆迁房屋同住人如何认定的

2021-11-14
首先,拆迁时房屋必须有户口(只有三种例外),没有户口的直接排除同居资格。第二,在有户口的情况下还必须居住满一年以上(截至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如果没有在房屋内居住过,则一般称为空挂户口,不能认定为同住人。同时,符合上述两个条件后,还必须符合上述无其他住房或者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情况,才能认定为同居。上述房屋必须有户口的三种例外情况是:1。在本市有常住户口的,在拆迁许可证发放之日起,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的,即使居住不满一年,也视为同;2、一般情况下,在本市无常住户口,在拆迁许可证发放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居住满五年的,也视为同居人;3、房屋拆迁时,因服兵役、上大学、服刑等原因,户籍被拆迁出被拆迁公有住房,在本市其他地方没有福利住房的,也视为同居人。有一种情况需要特别注意。即使符合上述所有条件,当事人在房屋拆迁过程中未成年(不满18周岁),也不能认定具有同居资格。

相关法规

《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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