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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调解是劳动争议各方当事人,在劳动仲裁委员会的主持下,自愿就劳动争议事项进行的协商,其目的在于促成各方达成协议、解决劳动争议。 调解达...
劳动仲裁调解是劳动争议各方当事人,在劳动仲裁委员会的主持下,自愿就劳动争议事项进行的协商,其目的在于促成各方达成协议、解决劳动争议。 调解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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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调解是劳动争议各方当事人,在劳动仲裁委员会的主持下,自愿就劳动争议事项进行的协商,其目的在于促成各方达成协议、解决劳动争议。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一方不履行调解书的,对方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42条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第51条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劳动仲裁调解的作用:解决劳动争议;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方法权利;减少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摩擦;其他。发生劳动争议的,可以向调解机构申请调解;不愿意调解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从你所说的情况看,应该是四个劳动仲裁案件其中的两个申请人(劳动者)与被申请人(用人单位)调解并领取了仲裁调解书。如果丙、丁没有和被申请人(用人单位)达成调解的话,按照仲裁程序继续处理即可。 如果是甲乙丙丁四个人与用人单位共同作为一个仲裁案件处理的话,如果没经过丙丁同意而做出甲乙丙丁四方都“认可”的仲裁调解书的话,这样的调解书法律上是不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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