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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企业法》规定,第26条合作伙伴有权执行合作事务。根据合作协议的约定和全体合作伙伴的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几个合作伙伴代表合...
1、出资义务。出资是合伙人承担的首要义务。合伙人应以自己的合法财产及财产权利出资,并应严格按照约定的方式、数额和期限出资。否则,就要承担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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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规定,第二十六条合伙人有同等权利执行合伙事务。根据合伙协议或所有合伙人的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几个合伙人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第二十七条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委托一个或者几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第二十八条一个或者几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财务状况,执行合伙事务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有,费用和损失由合伙企业承担。第二十九条合伙人单独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事务的执行。如有争议,依照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作出决定。第三十条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半数以上通过的表决办法。
1、出资义务。出资是合伙人的首要义务。合伙人应当以自己的合法财产和财产权出资,并严格按照约定的方式、金额和期限出资。否则,将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各合伙人根据合伙合同实际支付的出资,为合伙企业出资;并且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不负有增加出资的义务。当然,根据合伙协议或所有合伙人的决定,合伙人可以增加投资来扩大经营规模或弥补损失。2、承担合伙事务的义务。这不仅是合伙人的义务,也是合伙人的权利。设立合伙业务执行人的,业务执行人应当认真履行职责,按照约定向其他合伙人报告有关情况,并接受监督检查。一般合伙人查阅账簿,监督检查合伙事务,共同决定重大合伙事务,是履行承担合伙事务义务的形式。
各合作伙伴对合作企业的权利和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几点:第一,管理参与权第二,知情权和监督权第三,异议权和撤销权第四,忠于合作企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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