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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称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债务人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的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的折价...
不动产不存在留置权。本法所称留置,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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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保管留置物所支出的费用,有权向留置物的所有人要求偿还。因为,留置权人是为保管留置物而支出必要费用的,其受益者为留置物的所有人,即债务人。如《日本民法典》第299条第(一)项规定:“留置权人就留置物支出了必要费时,可使所有人予以偿还”。保管留置物的必要费用是为保存及管理留置物所不可缺少的费用。该费用债权属于留置权所担保的范围。
只能留置动产,不能留置不动产。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留置财产,以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格优先受偿。
留置权和动产质量权都是保证物权,都是以动产为标的物,以占有动产为要件,外观相似。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1)设置条件不同。留置权直接依法发生,属于法定担保物权;动产质权由当事人自由设定,根据双方的约定发生,属于约定的担保物权。(二)占有动产的原因不同。留置权占有动产的原因一般是加工、维修等原因;动产质量权占有动产的原因在于担保债权的实现。(3)标的物与债权的关系不同。留置权的标的物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只有企业之间留置的才能除外;动产质权没有这个限制。(4)权利的实现不同。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留置权人不能自然实现留置权,而应先与债务人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债务人逾期未履行时,留置权人可以留置财产折价或直接拍卖,出售留置财产。动产质权只要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当事人约定实现债权,质权人就可以实现质权。(5)消灭的原因不同。如果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留置权将被消灭;动产质权将不会因此而被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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