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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应当在合同规定的调整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确认调整金额后将其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
承包人应当在合同规定的调整发生后14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调整的原因和金额,发包人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并与工程进度款同时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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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工程价格的分类。(一)固定价格。工程价格在实施期间不因价格变化而调整。在工程价格中应考虑价格风险因素并在合同中明确固定价格包括的范围。(二)可调价格。工程价格在实施期间可随价格变化而调整,调整的范围和方法应在合同条款中约定。(三)工程成本加酬金确定的价格。工程成本按现行计价依据以合同约定的办法计算,酬金按工程成本乘以通过竞争确定的费率计算,从而确定工程竣工结算价。”总价包干为:固定价格单价包干为:可调价格或竣工结算价格其二者的区别:固定价格合同仅考虑了价的因素,故承发包双方对工程量的不同约定决定了合同的不同类型,如果双方约定在图纸不变的情况下,工程量不作调整,则合同应为总价包干合同,否则应为单价包干合同。建议根据具体情况,在适用新版示范文本时,注意其合同价款约定
从你叙述的情况来看,我认为合同价款是不可以调整的,理由简单叙述如下: 1、本案合同价为固定总价,只有两种情况可以调整,即业主认可的现场签证和设计变更两种情况。但你的提问说不考虑这两种情况,所以就没有可以调整的理由。 2、我认为你公司存在以下失误,即在拿到招标文件时没有仔细核实招标方给出的工程量。正确的做法是应仔细核实工程量,若发现和图纸工程量有较大差异,应在答疑阶段提出。 3、投标人是按照工程量清单进行投标报价的,而招标人往往把工程量的风险推给投标人。 4、从本案来看,在不考虑现场签zheng和设计变更的情况,如果实际工程量比清单工程量多的话,你公司就吃亏了,反之,你公司就占便宜了。 5、以后遇到类似情况,一定提要认真核实工程量,实际涉及的问题是:在固定总价情况下,承包方为业主干多少工程量的问题。很显然,本案中,你公司并没有搞清楚这个问题。
提起离婚诉讼至离婚判决生效,要经历三个必经阶段。 第一阶段:起诉阶段。 这一阶段包括以下三个程序: 1、原告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书、副本及相关的证据; 2、人民法院接受原告提交的文件、材料,进行审查; 3、经审查起诉符合法律规定、要求,作出受理决定并立案,反之则退回原告文件及材料,并告之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二阶段:答辩阶段。 1、人民法院决定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原告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并告知被告作出书面答辩; 2、被告自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书面答辩。 被告在十五日内不提出答辩,人民法院照常审理案件并作出判决。 如果被告确因非个人意志的原因在十五日内不能作出答辩,可以据实向人民法院申请,请求延期,人民法院院长可以作出延期的决定。 第三阶段:开庭审理阶段。 这一阶段进入离婚诉讼的实质性阶段,主要是审查证据,查明案情,分清是非,确认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它包括以下几个程序: 1、起草起诉状; 2、准备诉讼所需要的证据; 3、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递交起诉状和证据; 4、法院决定是否受理该诉讼; 5、法院受理该离婚诉讼案件之后,在法定时间内向对方发送起诉状副本; 6、法院安排开庭时间并向双方发送传票; 7、开庭:8、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和双方提交的证据情况对是否准予离婚,以及如何分割财产,子女抚养问题如何解决等问题作出判决。 离婚诉讼结束,但如果不服法庭判决,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裁定十日)内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判决书生效。对生效的离婚判决(调解)不服的,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不能申请再审,只能就有关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育问题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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