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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土地可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
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确认、确定,简称确权。是依照法律、政策的规定确定某一范围内的土地(或称一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的隶属关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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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明确了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原则。 所谓“三权分置”就是将原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拆分为土地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与土地集体所有权一起构成了农村土地的权属组合。“三权分置”放活了经营权,将不愿或无力从事农业经营的农民从土地上解放了出来,让这部分土地重新焕发了价值。 第二,耕地承包期满后再延续30年,保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 对于自己经营的农民来说,更长的承包期可以更放心的加大对土地的投入,不论是对农田水利建设还是对设施大棚建设的投入都会提高生产效率,提高农民收入。对已经或准备将土地流转出去的农民来说,等于直接增加了30年的租金。另外如果想要利用土地经营权贷款,土地承包期延长也使土地的价值大大增加,银行信用额度也大幅提升。 第三,承包耕地草地调整须经过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对于农民关心的“分地”“调地”的问题,本次修订明确坚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不得打乱重分的原则,如果需要对承包的耕地草地进行调整,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不过鉴于各地情况差异较大,草案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地方性法规具体规定。在草案最终敲定后,大家可以留意当地的实施细则。
应该是可以的,但是要有几个条件: (1)已领取土地使用证或提供由国土资源局出具的土地权属情况; (2)符合相关文件规定,不属于应储备的土地范围; (3)无违法用地行为; (4)权属无争议,并符合城建规划部门有关要求; (5)工业用地的受让方应为工业企业,仓储用地的受让方为非自然人。
不能,依据2003年实施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而2008年10月1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要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所以在没有出新政策前,所有农村土地都不在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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