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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一定,应该先看死者是否有遗嘱,有遗嘱的,应按遗嘱执行。 2.没有遗嘱的,继承人分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因此从法律角度来讲女儿和儿子都有赡养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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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公公死亡的时候财产已经发生了继承,也就是房产的二分之一发生了法定继承,二分之一属于婆婆,那二分之一由婆婆和三个儿子继承,这样三个儿子实际上一人占房产的1/8.而婆婆占5/8.二儿子死的时候二儿子继承的这1/8又发生了继承,由婆婆和二儿子的媳妇一人一半继承。二儿媳占整个房产的1/16 分析1、婆婆将房照给了二儿子也没有发生物权的变动。 2、三人签的协议有可能认定为无效,我没有看到协议,如果二儿媳妇签的是同意将整个房子的所有权给三儿子,那位无效,因为她没有权利,如果签的是把自己应继承的那份给老三,可以视为放弃继承,但是又为附条件,这个条件没有促成,协议也没有生效,至于说理解没有法定依据,依常理应为再婚。 因此本人认为房子没有析产,二儿媳也有继承权。
房产证是公公的名字,儿媳和孙子是否有继承权要看以下情况: 1、如果有遗嘱让儿媳和孙子继承则可以继承。 2、没有遗嘱的话,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继承顺序,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继承遗产的先后秩序。 3、“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能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土地登记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确定或者认可土地所有者、使用者拥有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活动。土地登记包括初始土地登记和变更土地登记。初始土地登记是指在一定时间对辖区内全部土地或者特定区域的土地进行的普遍登记。变更土地登记是指在初始土地登记完成后,对发生变化的土地权利进行的设定登记、更改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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