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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自动离职?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自动离职与旷工除名如何界定的复函》(劳办发[1994]48号)曾经明确,“自动离职”是指职工擅自离职的行...
1、旷工3天以上一般算自动离职,但是公司章程中另有约定的除外。 2、《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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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旷工自动解除劳动合同,可以根据单位的规章制度来衡量的,比如几天可以开除,不过要是和劳动者确认过的,或者是公示过的。公务员或事业单位的规定:(一)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若依据此条解除劳动合同,单位是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劳动法没有旷工的说法,但是有六十天不在岗就算自动离职。不用为他缴纳保险。
1、基于合同约定,拒绝接受用人单位安排工作,自动离职的恐怕没有补偿。 2、用人单位作为提供工作机会的一方,在基于合同约定、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有权拒绝员工强行要求安排工作、自选工作地点或工种,也可以辞退或开除职工的。 3、某地曾经有一案例是一位孕妇应聘去一家房产销售单位工作,签订了3年合同后只上了几天班便持医院证明在家养胎,生下宝宝后也一直持医院证明在家休产假、病假,累计时间将近18个月,最后因工资纠纷起诉到法院,法院判决销售单位败诉。
自动离职是指劳动者不向用人单位打招呼,随意脱离所在工作岗位和所在单位的行为。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自动离职与旷工除名如何界定的复函》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条第1项中的“自动离职”的解释,是指职工擅自离职的行为。职工自动离职给企业造成了损失,企业要求职工赔偿或交付违约金而发生的争议,称为自动离职争议。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关于职工擅自离职按自动离职处理发生争议处理范围的复函》(劳办字〔1992〕45号),《关于自动离职与旷工除名如何界定的复函》(劳办发(1994〕48号),《关于计算连续旷工时间问题的复函》(劳社函〔1998〕5号)有关规定,如果职工要求停薪留职,但未经企业批准而擅自离职的;或停薪留职期满后1个月内既未要求回原单位工作,又未办理辞职手续的,企业有权按自动离职处理。按自动离职处理是用人单位的行为。按有关行政复函规定,这里讲的按自动离职处理,是指用人单位应依据《用人单位职工奖惩条例》有关规定,对其作出除名处理。为此,因按自动离职处理发生的争议,应按除名争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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