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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子是有房产证的,农村房产证办理流程规定于《房屋登记办法》中,在盖房子的时候要获得《集体土地使用证》和《建设规划许可证》。房屋盖好之后,...
宅基地作为与房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是指专门用于建造房屋(住宅)为目的的那部分土地。也就是说,宅基地是指建了房屋、建过房屋或决定用于建造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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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认为,产生于罗马法的地上权制度主要是阻止“地上物属于土地”的附合原则,其以地上物为中心,如果没有现实的可支配的地上物存在于土地之上,就不认为有地上权的存在,强调对地上物的独立权利。其本质在乎“有”而非“用”。宅基地使用权是我国学说所创造,土地制度是建立在土地的公有制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立法模式之上,地上物的有无不是地上权的成立要件。 但考察我国的宅基地使用权分配制度,能够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只局限于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且只有符合建房条件才可以申请取得建设用地许可,房屋建成竣工后,经土地和房屋管理部门核查实际用地,对符合批准的用地位置、范围、面积和用途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发给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或宅基地使用证及房屋所有权证。 由此可见保有地上物才是宅基地使用权的本质,因此应当确定宅基地使用权的本质在于保障地上物的所有。
宅基地的定义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农村村民建住宅应由本人提出用地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讨论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取得农村宅基地的条件 (一)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1、因子女成家分户、外来人口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落户等非因出卖或者出租村内住房的原因而无宅基地的; 2、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3、依照国家规定可以申请宅基地的其他情形。 (二)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 1、选址不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2、选址在堤防、护堤地或者公路建筑控制区内的; 3、土地权属有争议的; 4、依照国家规定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的其他情形。 (三)申报材料: 1、《个人(村、居民)建房用地申请表》 2、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3、《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复印件(针对规划区内建房) 4、用以证明符合申请条件的其他材料注:提交上述复印件时须携带原件以供核对。申请宅基地的条件对于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的条件,《土地管理法》第62条仅仅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可见,只要申请人不拥有两处宅基地、面积符合省市自治区政府的规定标准,没有出售、出租住房,就可以申请宅基地并获批准。依照这样的条件,农民只要分户就可以申请取得宅基地使用权。这一规定在实际执行中又被概括为“一户一宅原则”。例如,2004年11月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强调“严格宅基地申请条件,”“坚决贯彻‘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似乎“一户一宅”是严格的条件,但实际上是放宽了宅基地取得的条件。本来《土地管理法》规定的一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是限制一户有两处以上的宅基地,并不是说一户就要有一处宅基地,但抽象的一户一宅容易被理解为一户就可以申请取得一处宅基地,在实际执行中就是按照一户就给一处宅基地执行的,由于对分户的条件没有法律规定,在许多地方只要男性村民成年结婚就可以分户申请宅基地。农村建房没有宅基地的申请条件有下列情形的,不得申请宅基地。 (1)申请住宅用地不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的; (2)涉及占用农用地未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的;农村宅基地的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宅基地申请说明农村村民的宅基地申请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自收到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有县人民政府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如何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宅基地的定义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农村村民建住宅应由本人提出用地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讨论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取得农村宅基地的条件 (一)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1、因子女成家分户、外来人口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落户等非因出卖或者出租村内住房的原因而无宅基地的; 2、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3、依照国家规定可以申请宅基地的其他情形。 (二)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 1、选址不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2、选址在堤防、护堤地或者公路建筑控制区内的; 3、土地权属有争议的; 4、依照国家规定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的其他情形。 (三)申报材料: 1、《个人(村、居民)建房用地申请表》 2、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3、《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复印件(针对规划区内建房) 4、用以证明符合申请条件的其他材料注:提交上述复印件时须携带原件以供核对。申请宅基地的条件对于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的条件,《土地管理法》第62条仅仅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可见,只要申请人不拥有两处宅基地、面积符合省市自治区政府的规定标准,没有出售、出租住房,就可以申请宅基地并获批准。依照这样的条件,农民只要分户就可以申请取得宅基地使用权。这一规定在实际执行中又被概括为“一户一宅原则”。例如,2004年11月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强调“严格宅基地申请条件,”“坚决贯彻‘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似乎“一户一宅”是严格的条件,但实际上是放宽了宅基地取得的条件。本来《土地管理法》规定的一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是限制一户有两处以上的宅基地,并不是说一户就要有一处宅基地,但抽象的一户一宅容易被理解为一户就可以申请取得一处宅基地,在实际执行中就是按照一户就给一处宅基地执行的,由于对分户的条件没有法律规定,在许多地方只要男性村民成年结婚就可以分户申请宅基地。农村建房没有宅基地的申请条件有下列情形的,不得申请宅基地。 (1)申请住宅用地不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的; (2)涉及占用农用地未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的;农村宅基地的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宅基地申请说明农村村民的宅基地申请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自收到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有县人民政府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如何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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