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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户多宅”的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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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不合法的。我国法律规定了,农村集体土地,一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在因为一些历史原因造成的一户家庭拥有多处宅基地使用权的情况中,我国在实行宅基地确权时,对于这些一户多宅的家庭,只能确权到一处宅基地,其他多余的宅基地若地上有房产,则暂时保留其使用权,待房屋因自然原因损坏后不能再居住的,则宅基地由村集体收回。期间没有确权的宅基地上房屋不能依法申请修建或者翻建等行为。
算,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屋则属于公民个人财产,可以继承。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村民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我国土地和房屋是分别实行管理的。根据规定宅基地是农民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而享有的可以用于修建住宅的集体建设用地,农民无须交纳任何土地费用即可取得,是一种福利性质的,一般来讲不能继承。但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屋则属于公民个人财产,可以继承。实践中,农民宅基地的继承问题可以分为下列情况:如果继承人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可以经批准后取得被继承房屋的宅基地;如果不符合申请条件,则可以将房屋卖给本村其他符合申请条件的村民。如果不愿出卖,则该房屋不得翻建、改建、扩建,待处于不可居住状态时,宅基地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继承人是城市居民的,比照上述不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情形处理。
如果可以确权,那么收回宅基地的规定是给谁定的,国家不怕买卖,不怕违反一户一地的规定,政府可以无条件收回,而且必要时可以罚款,一句话不怕你有钱,政府可以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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