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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个人房屋,婚后拆迁。不管是不是补偿差价取得的房屋,都属于夫妻一方个人的婚前财产。离婚财产分割时不列入分割范围。但是,由于近几年房价飞速上...
离婚时房屋拆迁的,对于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离婚按房屋拆迁补偿款的分配原则处理。青苗补偿费一般按生产收益认定为夫妻共同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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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房的政策性较强,各个地方都有相应的政策规定。但主要考虑的还是被拆迁房屋的面积问题,或者人口问题。针对离婚案件中目前争议的情形分析如下:1、婚前一方的个人房产,婚后被拆迁安置新房的:如果不存在房屋补差价问题,也不存在房屋变更登记在夫妻二人的名下,这种被拆迁安置的新房应该是个人财产,因为财产的性质从根本上说是婚前个人财产演变过来的。如果存在房屋补差价,所补的差价是夫妻双方共同出资的,这就需要分析被拆迁房的价值和所补的差价在整个新房屋中各自所占的比例,所补差价的比例部分就是夫妻共有财产。对于婚后登记在夫妻二人名下的,不管存不存在差价问题,都应该是夫妻共有财产。2、婚前房产在一方的父母名下,婚后拆迁安置后,安置房登记在儿女名下的:这需要参考赠与房屋的情形,即《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的第22条的规定。3、婚前是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拆迁安置的:(1)需要考虑婚后拆迁安置时,是否存在出资问题,是否存在取得部分或全部产权,如果是婚后共同出资,取得一定产权的,对这部分房屋产权就是夫妻共有财产;离婚时一般应按所得房屋产权的比例,依照当时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同类住房标准价,给予对方一半价值的补偿。(2)如果没有出资问题,只是房屋拆迁后继续承租的,离婚时双方都有承租的权利。对这部分问题相关的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需要结合实际的情况来计算,毕竟现在在不同的城市中房价水平不一样,同时受房屋所在地段、交通、周边配套设施的影响,也会导致房屋价格不同,所以离婚夫妻计算房屋补偿标准的时候就要区分不同的情况进行处理。
离婚时房屋拆迁的,对于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离婚按房屋拆迁补偿款的分配原则处理。青苗补偿费一般按生产收益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分配。安置时选择的是安置房而非货币安置的,如果房屋拆迁前是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时安置房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分配;房屋拆迁前属于婚前个人财产的,离婚时安置房归个人所有。但获得安置房的一方应补偿另一方享有的优惠购房份额面积所对应的价款。
如果被拆迁的房屋是公房,需考察当地的拆迁政策,看补偿款中有无考虑同住人的因素。在许多地方拆迁补偿款是以被拆房屋的面积为依据进行计算的,并未考虑同住人的因素。因此,此时的拆迁补偿款应归取得公房承租权的一方所有。如果公房承租权是婚后取得的,则补偿款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由双方进行分割。 主张分割拆迁补偿款的一方要注意收集公房承租权是婚后取得的证据。 拆迁的房屋是私房的情况 如果是私房,要确定该房产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个人财产,则拆迁补偿款应当归个人所有,不进行分割。如果被拆迁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则拆迁补偿款当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主张分割拆迁补偿款的一方要注意收集被拆迁房屋权属取得情况的证据。 主张分割拆迁补偿款的一方要注意收集被拆迁的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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