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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
劳动保障、卫生、中医管理、药品监督、物价等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参加医疗保险的个人、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用人单位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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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查阅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相关的材料,对劳动场所进行实地检查,对其进行调查,对其进行检查,对其进行检查事项询问相关人员,并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其调查,并对其进行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材料进行说明和说明,必要时可以出具调查询问书,并进行记录、录音、视频、拍照或复印等方式收集相关情况和材料,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用人单位工资进行缴纳,缴纳社保费情况进行审计等。在以下情况下,劳动行政部门可以采取证据登记保存措施:(1)当事人可能伪造证据、变造、破坏行为(2)当事人采取措施不当可能导致证据消失(3)不采取证据登记保存措施后难以取得(4)其他可能导致证据消失的情况。劳动监察人员是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执行劳动监察检查公务的人员。劳动保障监察人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2人,进入用人单位应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明,并说明身份。劳动保障监察人员本人是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劳动保障监察人员或其近亲属与接受调查的事件有直接利害关系,以及其他原因可能影响事件的公正处理,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应避免。
《劳动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
许可机关依法对下列场所和事项,进行现场监督检查:(一)对被许可人的生产经营场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二)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的产品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验;(三)对被许可人履行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义务情况进行调查;(四)对取得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履行普遍服务的义务以及服务质量情况,进行调查;(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现场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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