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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
1、劳动行政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查阅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有关的材料,有权对劳动场所进行实地检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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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规定:国家对产品质量实施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和消费者、相关组织反映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抽样应随机抽取市场或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售产品。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规划和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也可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监督抽查。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按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国家监督检查的产品,地方不得另行检查的上级监督检查的产品,下级不得另行检查。监督检查应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统一规划和组织。对于已经国家监督检查的产品,地方不得重复检查的上级监督检查的产品,下级不得重复检查,减轻企业不必要的负担。关于药品、食品等特殊产品的监督检查,有关法律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道路运输经营者的经营行为、交通规费缴纳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道路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照统一部署和工作安排,重点在道路运输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可以在省人民政府批准的交通检查站或者道路宽阔、视线良好的路段检查客货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在上路执行职务时,应当按规定着装,持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有两名以上人员参加,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法定程序进行监督检查,文明执法。用于道路运输监督检查的专用车辆,应当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
劳动合同法把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单独作为一章,可见劳动行政部门对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所进行的行政监督非常重要。 劳动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在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听取工会、企业方面代表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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