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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民发〔2007〕64号文,民政部发布,情况不一样,费用不一样:离休退休干部逝世后,其丧葬补助费与同级在职干部一样待遇。离休干部因公牺牲的一...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照以下标准执行: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2.河南省财政厅豫财行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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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企业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死亡后有关待遇的标准作了如下规定: 1、企业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待遇: (1)丧葬补助费和直系亲属的一次性救济费,分别按本市上一年度3个月和10个月社会平均工资一次性发给。 (2)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每人每月按当地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以及物价补贴之和发给。 (3)供养直系亲属孤身一人的,其每月领取的生活救济费,按当地城镇企业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200%发给。 2、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其丧葬补助费,不分年龄大小,按本市上一年度1个月的社会平均工资发给。 3、企业离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按照国家机关离休人员死亡的有关待遇支付: (1)丧葬费按600元一次性发给。 (2)一次性救济费按10个月本人基本离休金(基础工资、级别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发给。 (3)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居住在市区内的(含开发区、乡镇)的,每人每月补助元,另发给物价补贴。 (责任编辑:小云)
民政部门没有安葬费方面的政策,有面向城乡低保等困难群众、重点优抚对象,减免遗体接运、火化等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的政策,减免标准按不低于同级物价部门核定的基本丧葬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测算,减免费用总额不超过1400元/具,据实结算,节余不返,超出自理。丧事承办人持本人有效证件和享受对象的原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相关身份证件原件(低保证、五保供养证、儿童福利证、残疾军人证等),向本地殡仪馆提出申请,由殡仪馆负责审查确认,并在费用结算时按规定标准直接减免。
离休干部丧葬费标准: 根据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 一、调整一次性抚恤金标准 自2004年10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照以下标准执行:烈士为本人生前8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解决。 二、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 自2006年7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办法为: (一)国家机关在职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其中: 1公务员,为本人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 2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 3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 (二)国家机关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国家规定的基本离退休费为基数计发。其中: 1离退休人员为本人基本离退休费,即本人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本人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 2按照《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为本人基本退职生活费,即本人退职时计发的基本退职生活费和本人退职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退职生活费之和。 (三)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驻外非外交人员和港澳地区内派人员中的机关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国内(内地)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 本《通知》下发后,《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的通知》(民优函〔1994〕212号)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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