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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
我国社会养老保险从此拥有三种不同的制度,即: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农保。三种不同的制度如何参保,按国家规定,不能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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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我国社会养老保险从此拥有三种不同的制度,即: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农保。三种不同的制度如何参保,按国家规定,不能同时参加两种养老保险,因此,需要根据就业状况来确定参保类型:一类是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主要是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和新农保制度,覆盖城乡居民;一类是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包括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制度,覆盖职工。如果就业状况不稳定,该怎样参保城镇居民有稳定的工作时,应当按照规定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如果失业了,按照政策规定,可以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但是不能够同时参加两种养老保险。对灵活就业人员,按照《社会保险法》,既可以参加职工养老,也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养老。前者缴费高,但只要有能力,制度鼓励灵活就业人员来参加职工养老,缴费高一点儿,将来待遇领取也高。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是托底的,缴费水平低,待遇相对也低。对于重度残疾人参保,国家会代替缴费。考虑到目前人员流动性大,有关部门正在就不同养老保险制度间的转移和衔接进行研究,主要原则有三条,一是待遇只能领取一个;二是简单明了,便于转移接续;三是维护参保者权益,保证参保者不论最后领取哪种待遇,权益没有任何损害。
按照国家及地方社会保险缴纳的有关规定,一般情况下,社会保险应该通过企业缴纳,即企业统一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企业应缴纳部分与代扣职工个人应缴部分。职工个人不能直接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社会保险。但是,由于我国劳动力市场刚刚建立,职工的各种就业形态较多,存在许多职工没有一个比较固定的工作,即在一个单位的工作时间都比较短的现象,如果都严格要求必须由所在企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那么由于社会保险的缴纳要求有一定的周期,办理其手续也需要一定时间,这样,可能按照常规企业在办理社会保险过程中,手续还未办理完毕,职工就已经离开企业了,对于企业而言是一种浪费,对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也是一种浪费,对于职工个人也未必有多大意义。同时,由于这些职工在企业就业不太稳定,其人事档案往往存在人才服务中心或者劳动局职业介绍中心等社会中介机构,因此,如果一概要求必须企业缴纳,无论是企业还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都比较困难。为此,市为了满足这部分人员的要求,同时也是为了保护这部分职工获得的社会保险权利,允许职工个人缴纳社会保险,然后由企业报销应该由企业缴纳部分。同时,职工个人缴纳社会保险也为部分短期性失去工作,但又不愿意办理登记失业的人员继续缴纳社会保险提供了渠道,使这部分职工可以在其短期失去工作的时间内自己缴纳社会保险,不使社会保险出现中断(虽然这么做实际没有多大意义)。因此,可以看到,这种情况主要是为了满足工作更换比较频繁人员或者短期失去工作人员要求,而不是一个正常的缴纳形态,严格来讲,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对于正常形态的劳动关系,即职工与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而且工作比较稳定,那么如果仍然采取这种缴纳形式应该是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不过,从社会保险缴纳的实质而言,虽然形式有区别,但是企业为你报销了企业应该缴纳部分,企业已经支出了其应该负担部分,你的该权益并未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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