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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的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的行为。构成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要件有三个: 1、有配偶者; 2、不以夫妻名义;...
的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的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的行为。构成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要件有三个:1、有配偶者;2、不以夫妻名义;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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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的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的行为。构成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要件有三个:1、有配偶者;2、不以夫妻名义;3、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符合这三个要件,才构成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
最高法院在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解释“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定义为:“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在民事诉讼中,法律对民事诉讼证据的要求的是“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那么什么样的证据才能够证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这种情形的存在的呢?本律师认为,这要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并结合民事诉讼证据的要求,在具体分析、判断某一证据时由法官按照上述标准作出认定。
这个条件其实包括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1)婚姻关系一方当事人的重婚行为,不仅违反了婚姻法所规定的一夫一妻原则,而且触犯刑律,须受刑罚的制裁。这种情况下,对方当事人提出离婚法院应判决离婚。(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就是有一方有妻子(或丈夫)还在外面“包二奶”、“养情人”或“养小三”的行为。违背了夫妻双方应互负的贞操义务,无论是过错方还是非过错方提出离婚,都证明一个事实,即婚姻关系已很难维持下去。人民法院可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从而判决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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