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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的风险不应该由承租人全部负担。对于出租人自身的过错造成的,和不可归责与任何人的原因导致的租赁物损坏、灭失的风险应对有出租人承担;由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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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中风险不是全部由承租人负担 如果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但是责任不能归咎于承租人时,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为租赁物的部分或者全部损毁灭失导致承租人不能实现订立合同的目的时,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例如租赁房屋损毁是因为不归责于承租人的其他原因,由所有权人承担灭失损毁的风险,灭失之后的租金也是由出租人承担。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九条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租赁合同的风险不应该由承租人全部负担。对于出租人自身的过错造成的,和不可归责与任何人的原因导致的租赁物损坏、灭失的风险应对有出租人承担;由于租赁物毁损、灭失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风险也应当由出租人承担。
租赁合同的风险不应该由承租人全部负担。因不可归责与任何人的原因与出租人的原因导致的风险,出租人应当承担责任;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导致的风险,承租人应当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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