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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应按照员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若员工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五条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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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度应休年休假,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在离职前安排补休或者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折算结果不足1天的不予计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辞职未休年休假能要求补偿。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规定: 1、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2、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
用人单位未安排休年休假,可以主张最后3年未休年休假补偿。 按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年休假由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情况,考虑职工意愿统筹安排,一般在当年度安排,最多跨一个年度安排,而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为一年,只有最后三年年休假还在仲裁时效之内,劳动者主张补休或者经济补偿可以获得法律支持。 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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