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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月检查发票未确认的,可以撤销检查。如果确认,检查结果将无法撤回。在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的发票检查功能中,删除检查的对号,即取消检查。...
当月已勾选发票未确认的,可以撤销勾选,如果已经做了确认,勾选结果就不能撤回了。 在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中的“发票勾选”功能中对已经勾选的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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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上已经认证的发票不允许对方作废。但是实际上有时候在沟通不畅的时候,会出现一方认证一方作废重开的情形。处理办法是,认证方做进项税转出即可。但是发票不能退给对方,对方作废之后没有作废发票在手边,对于税务的发票专项检查需要出具说明。因此这需要购销双方功能协调。当然还可以让销售方次月开红字发票的方式处理。这种方式非常规范,但是稍稍有点麻烦而已。不过稳妥起见,我建议采用次月红字发票的方式。
认证过的发票不再符合作废条件,不能作废。具体规定如下: 一、根据国税局第二十条,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后需要退回的,需要由购货方到主管税务局开具《开具红字发票通知单》,之后将其中一联交给销货方(开票方),销货方凭此《通知单》开具负数发票冲减当期销售,之后再开具新的发票就可以了。各地申请开具《通知单》所需资料可能有差异,具体可向主管国税局询问。
赠与合同公证后不得随意撤销。但法律规定了几种法定撤销情形。《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犯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的;(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出现上述法定原因时,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无论赠与合同以何种形式成立,是否经过公证,是否完成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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