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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改造地块房屋的不同特性,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在拆迁时按照周边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补偿。对于...
农村土地征收赔偿标准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具体来说,土地补偿费是指被征收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安置补助费则是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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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铺的所有权人和承租人应获得相应补偿。所有权人的补偿包括对商铺估价补偿以及商铺出租租金的损失补偿。承租人的补偿则包括店面装修费、停产停业损失、货物出清损失以及设备搬迁或重置的补偿。具体每项补偿的标准需根据实际情况评估确定。
关于拆迁安置房的补偿,主要可以分为两个部分。如果是第一次拆迁后获得的安置房,现在再次面临拆迁,那么可以按照正常的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进行补偿。而如果是自己不是安置人员却购买了安置房,并且已经居住,现在面临拆迁,根据合同约定,拆迁补偿款应由原房主获得,购买人则需要向原房主索赔。 在实践当中,安置房买卖问题比较复杂,会涉及到房屋过户交易等纠纷。因此,如果购买安置房,需要注意签订合同或合同内提前约定拆迁补偿款的归属,以避免出现不必要的麻烦。
留置作为一种非常严厉的手段,过去并没有出现在纪检监察部门和检察机关的日常工作中。这种措施无疑是对涉嫌违法者直接限制人身自由极端的行动。在特定情况下,有权酌情延长留置期限,但最长期限也仅能跨越三个月。对于进一步延长留置期限,则需要上报上一级纪检监察机构并获得批准。不仅如此,在省级以下管辖层面内,需要采取留置措施的监察机关在进行延长留置期限前,也必须先得到上级监察机构的同意。如果监察机关在实施过程中发现留置措施的使用存在不当之处,就必须立即解除这一强制措施。在实践中,为了提供更好的支持和保障,监察机关可以随时向公安机关提出相关请求,而公安机关也必须依据法律法规给予全力支持与协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三条,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需要报上一级监察机构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则需要报备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需要报上一级监察机构批准。监察机关如果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应当及时解除。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向公安机关提出相关请求,而公安机关也必须依法予以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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