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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留置措施的严重性,

2024-12-16
留置作为一种非常严厉的手段,过去并没有出现在纪检监察部门和检察机关的日常工作中。这种措施无疑是对涉嫌违法者直接限制人身自由极端的行动。在特定情况下,有权酌情延长留置期限,但最长期限也仅能跨越三个月。对于进一步延长留置期限,则需要上报上一级纪检监察机构并获得批准。不仅如此,在省级以下管辖层面内,需要采取留置措施的监察机关在进行延长留置期限前,也必须先得到上级监察机构的同意。如果监察机关在实施过程中发现留置措施的使用存在不当之处,就必须立即解除这一强制措施。在实践中,为了提供更好的支持和保障,监察机关可以随时向公安机关提出相关请求,而公安机关也必须依据法律法规给予全力支持与协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三条,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需要报上一级监察机构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则需要报备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需要报上一级监察机构批准。监察机关如果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应当及时解除。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向公安机关提出相关请求,而公安机关也必须依法予以协助。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三条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 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 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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