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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民事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
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民事关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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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一条民事关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 (一)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公民、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国籍人; 第十九条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参照适用本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民事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一)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外国公民,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国籍人;(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经常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之外;(三)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之外;(四)发生变更或者消除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之外;(五)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的其他情形。第十九条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参照本规定。因此,纠纷一方是香港人的涉外纠纷。
不属于涉外婚姻。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2)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1)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2)非双方自愿的; (3)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4)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5)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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