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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涉外婚姻。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2)经居住地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民事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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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案件,我在法院工作时判决过。第一、到法院起诉,然后,由法院委托海南省高级法院送达;第二、为了达到离婚之结果,我认为你起诉后,由你向法院申请公告送达,即直接到其香港所在地贴上公告,然后过了公告两个月及一个月的举证期限后,那么直接由法院判决离婚就可以了。但为了案件的顺利结束,我认为还是请个律师好些。
这是一个两地司法协助的问题——就当前现状来说,尽管1998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缔结《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排》、1999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律政司缔结《关于两地相互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的协议安排》,但这仍无法改变两地司法协助层次较低的事实。根据大陆《民事诉讼法》第268条规定,大陆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应建立在条约或互惠基础上,由于两地并无条约和互惠关系,香港法院的裁决难以在大陆承认和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民事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一)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外国公民,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国籍人;(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经常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之外;(三)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之外;(四)发生变更或者消除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之外;(五)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的其他情形。第十九条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参照本规定。因此,纠纷一方是香港人的涉外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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