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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断诉讼时效,重新计算诉讼时效: (1)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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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 1.提起诉讼或仲裁。 2.权利人主张权利。 3.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4.提起诉讼或仲裁。当前对于普通的诉讼时效,《民法总则》中已经调整为了3年,但若是最长诉讼时效,那么还是20年。当然,如果一些法律法规中对诉讼时效有特殊规定的话,那么也是可以适用特殊规定的。而诉讼时效开始时候可能出现中断或者中止的情况,因而实际诉讼时效可能远远不止3年。
下述是行政复议检察机关的相关回答。《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透露,检察机关将探索建立完善四项制度机制,加强对违法行政行为的法律监督,积极促进依法行政。 一是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推动建立检察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加快推进“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和应用,明确信息共享范围、录入时限,推动健全实名制信息快速查询协作执法机制。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推动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坚决克服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现象,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对接。 二是建立对涉及公民人身、财产权益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监督制度。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沟通,在深入调研和试点的基础上,明确检察机关对涉及公民人身、财产权益的行政强制措施开展法律监督的范围和方式,完善监督程序和保障措施,重点围绕行政机关滥用行政强制措施,违反法定程序、超范围、超时限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侵犯公民人身、财产权益等问题,开展监督工作,促进行政强制措施的依法规范使用。 三是建立对履行职责中发现的违法行政行为的监督纠正制度。加强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从建立督促起诉制度、完善检察建议工作机制等入手,逐步完善监督的方式、手段和程序,对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不行使职权的行为,及时提出建议并督促其纠正。 四是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对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侵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由于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使其没有也无法提起公益诉讼的,探索由检察机关提起诉讼,保护公共利益。及时总结实践经验,逐步规范和完善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条件、范围、程序、效力,推动完善相关法律规定,加强对公共利益的保护力度。
1、起诉。起诉行为是权利人通过人民法院向义务人行使权利的方式。故诉讼时效因此而中断,并从人民法院裁判生效之时重新起算。 2、请求。这一行为是权利人在诉讼程序外向义务人行使请求权。改变了不行使请求权的状态,故应中断诉讼时效。 3、认诺。基于义务人认诺所承担的义务,使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重新得以明确,诉讼时效自此中断,并即时重新起算。认诺的方式有多种多样,包括部分清偿、请求延期给付、支付利息、提供履行担保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二)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在日常生活当中经常可以看到一些追索债权的这样的一种行为,这种行为并不是毫无意义的,比如说日后要想进行诉讼的话当然也是可以得到胜诉权益的保障的,否则的话经过一段时间可能就不能够得到胜诉保障了,追索债权会导致时效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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