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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7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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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我们在参与买卖的时候,我们不知道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地点的话,是比较麻烦的,很容易使我们的权利受损,那么怎么确定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地点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买受人应当在约定的地点支付价款。对支付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出卖人的营业地支付,但约定支付价款以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为条件的,在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的所在地支付。
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1)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2)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3)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进一步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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