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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7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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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8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即使没有约定支付时间和方式,有欠条,您可以按照上述规定要求其支付,也可以向建设主管部门反映。如果沟通协调无法解决,可以持欠条及其他证据向法院起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8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即使没有约定支付时间和方式,有欠条,您可以按照上述规定要求其支付,也可以向建设主管部门反映。如果沟通协调无法解决,可以持欠条及其他证据向法院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进一步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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