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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法行政复议怎么办理程序是什么

2021-11-12
计划生育行政复议程序如下:1。申请和受理公民,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计划生育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行为之日起60日内书面或者口头申请行政复议。对于口头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复议请求、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对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受理。对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申请不服的,当事人可以选择由本部门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划生育行政部门受理。除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复议机构)除《行政复议法》另有规定外,收到复议申请即为受理。复议机关认为当事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应当决定不予受理,并在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如果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复议申请,上级行政机关应责令其受理或直接受理。2、审查复议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和适当性审查。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的方法,但申请人要求或者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进行调查。复议机构应当自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将申请书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复印件提交申请人。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根据其他相关材料,复议机关不得拒绝。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向申请人和其他相关组织或个人收集证据。申请行政复议时,申请人提出审查《行政复议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申请的,复议机关有权处理该规定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在处理过程中,暂停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复议机关审查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违法依据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在处理过程中,暂停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除《行政复议法》另有规定外,复议期间不停止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3、作出决定的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并作出加盖印章的行政复议决定。

相关法规

《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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