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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要求行政复议的手续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申请行政复议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 七、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教育行政复议的范围,是指哪些行政行为可以纳入教育行政复议,哪些不能。教育行政复议的范围首先遵循一般行政复议的规定,并且申请复议的具体行为所侵犯的是教育法所规定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复议。一般行政复议的范围为:根据《行政复议条例》第九条规定,可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①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②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不服的;③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④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⑤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不予答复的;⑥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⑦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⑧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⑨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可以申请复议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根据规定教育行政复议;是一种依申请的行政行为,即教育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行为,必须基于教育管理相对人的申请。如果被处理的相对人不依法提请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就不能主动地实施行政复议行为。可见,行政复议是一种“依申请的行为”,而不是“依职权的行为”。假如行政复议机关基于其对所属行政主体的领导和监督权,发现下级行政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时,而被处理的相对人又没有申请复议,那么,上级行政机关可以依行政监察程序纠正下级的决定,依职权直接予以变更或撤销。但这不是行政复议行为,而只是上级对下级的行政监督,不适用行政复议的程序及手段。这正是行政复议同行政监督的区别之处。这一特征也表明,教育行政复议只能由教育行政相对人一方提出,而管理者一方有单方的、强制性的行政处理权,无需借助复议手段来实现自己的意志。(4)教育行政复议必须依照一定的法律程序进行。教育行政复议是解决教育行政争议的法律行为,解决争议的活动必须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否则,就无法保证行政争议得到公正合法的解决。并且,解决行政争议的行政复议是遵循行政法律程序进行的,这也使其有别于教育申诉和按照司法程序解决争议的行政诉讼活动。2.教育行政复议与教育申诉的关系教育行政复议与教育申诉都是重要的教育行政救济途径。这两条途径都是为了解决教育行政相对人和行政主体之间的纠纷,其处理决定都有法律效力,都会对争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并且,我国的有关教育法律和文件还规定,对教育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或受理申诉的主体未按期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的,其申诉内容涉及人身权、财产权及其他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申诉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可见,教育行政复议同时也是对教育申诉的救济。应当说,教育行政复议与教育申诉是两条密切联系、互相衔接的教育行政救济途径。但是,教育行政复议与教育申诉还是有着很大的差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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