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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金融服务费是不合法的。经销商应当在经营场所以适当形式明确标示销售汽车、配件及其他相关产品的价格和各项服务收费标准,且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
犯法。参照法律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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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供货与合同不符时,可以采用以下几种方式解决: (一)协商解决:合同双方当事人如果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了纠纷,首先应按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加以解决。既不应采取消极拖延的办法,也不应采取扣发货物或拒付货款的办法自行行使法律处分权,因为这两种做法都无助于问题的解决。按照法律规定,应该首先通过协商解决纠纷。协商解决纠纷,双方是建立在互谅互让、平等磋商的基础之上,不影响团结以及今后的继续合作,还可以节省时间、人力和费用。 (二)仲裁解决:仲裁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发生争执,协商不成时,根据有关规定或者当事人之间的协议,由一定的机构以中间人或第三者的身份,对双方发生的争议,在事实上作出判断,在权利和义务上作出裁决。用仲裁的方法解决合同纠纷是常用的一种方式。 (三)向法院提起诉讼,保留好证据。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禁止结婚的情况有两种。第一种是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直系血亲是指所有直接的血亲,无论代际如何,都禁止结婚。旁系血亲则指在三代以内,具有共同祖先且具有血缘关系的亲属,包括虽未存在血缘关联,但被法律认定具有相同权利和义务的亲属。第二种情况是禁止被医学界认为不适合结婚的病人进入婚姻殿堂。关于医学上认定不适合结婚的疾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未做出明确规定,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在缔结婚约时,必须提供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医学鉴定证明。婚前医学检查主要包括对严重遗传性疾病、特定传染病以及有关精神病等三种疾病的诊断和检查。
就您提问的 第一个问题:房屋因不可抗力灭失的风险承受主体,首先要看合同商定。合同可商定自托付时起发生转移,亦可商定商定自所有权转移登记之日发生转移(可参见一线城市的存量房屋交易合同)。如无合同商定,应当适用所有权转移时风险转移的限定。就您提问的 第二个问题:我个人的看法是,房屋买卖登记奏效主义系民法典定原则的体现,说明的是房屋所有权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需以房屋管理部门登记发证为准;体现在合同中是出卖人应当履行“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之义务,现虽不能律限定,但我并不认为该等义务是合同中的附随义务,而应当是合同中出卖人需要履行的主要、核心义务。借口是, 1、民法典中的附随义务,如催告、协助等,通常未必在合同正文中有明确商定; 2、房屋买卖合同中针对出卖人义务而言,应当是交房、收款、过户。这三大义务从合同履行的重要性上也不应归于附随义务。 3、实践中,出卖人配合买受人解决借贷、户口迁出等工作,该类工作往往才被归类为附随义务。再谈合同效力问题,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只要当事人两方具有缔约本领、意思表示一致、真实,且不违背法律法规强制性限定时(如小产权房、经适房、两限房等可能导致违背交易政策的房屋买卖),合同亦未另行商定奏效时间或要求时,合同签订即应奏效。我认为,在 第二个问题中您讲到的:物权变动的效力(房屋过户)与买卖合同奏效(合同签订)是两个分别性质的做法,两者并不互为因果。准确地说,登记是出卖人应当履行的主要合同义务,出卖人不履行登记义务的,买受人可依照奏效合同的商定要求出卖人履行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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