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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协议无效上诉

2022-08-22
《》第5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协议无效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5条规定,当事人在书面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在发生纠纷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但仲裁条款、仲裁协议无效、失效或者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除外。基于上述法律规定,我国现行民事诉讼中的操作模式是,在立案审查时如发现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双方订有仲裁协议,则依职权对仲裁协议的效力进行主动审查,如经审查认为仲裁协议有效,则不予立案,告知当事人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原告起诉时未声明仲裁协议。这种情况下,根据仲裁法及民诉法的相关规定,如被告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并提出管辖异议的,应当对仲裁协议的效力进行认定,仲裁协议有效的,驳回原告的起诉;若仲裁协议无效的,驳回被告的管辖异议,进入实体审理程序。如被告应诉答辩或者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视为其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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