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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付后,受害人可以要求侵权责任人再进行侵权赔偿。 我国法律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
职工遭受工伤事故伤害,是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用人单位依法参加了工伤保险,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职工获得工伤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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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的,法律依据来自于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于劳动者是在获得工伤补偿后可以再向第三人要求民事赔偿此问题该规定解释没有明确规定,这也是造成当今司法实践各地差异比较大的原因之一,那么对于此类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2006〕行他字第12号的答复中已明确表明了支持意见,原文如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你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死亡的亲属在获得高于工伤保险待遇的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原则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倾向性意见。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安全法》第4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的规定,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的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35年前工伤致残获赔,再请求赔偿,如果当事人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能获得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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