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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动车所有人在办理业务前应先将涉及机动车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2、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变更迁出或者注销登记后,原机动车...
1、机动车所有人在办理业务前应先将涉及机动车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2、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变更迁出或者注销登记后,原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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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材料:1。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具体说明见《机动车登记条例》第五章第六十四条第四款);2、机动车档案原件;3、机动车登记证原件;4、代理人申请的,还应当提供代理人身份证明和机动车所有人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委托书原件;5、超过检验有效期的,还应当提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证明。办理条件:1。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机动车所有人和管理人应当办理机动车登记。申请检验标志时,应当先办理所有或者管理的报废机动车的注销登记,以及未按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车辆的检验。2、办理机动车转让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后,原机动车所有人可以申请机动车登记。转让登记业务时,可以向车管所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办理转让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前,机动车所有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发生变化的,应当先办理相关变更备案)。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在办理转让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后两年内提出申请;(二)机动车所有人拥有原机动车一年以上;(三)涉及原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的处理。3、转入车辆(新能源汽车和拖车除外),应到我市环保检验机构进行排放标准认定和环保检验。检验合格后,应持环保检验机构出具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报告》,然后到车辆管理窗口办理转入业务。4、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机动车登记证、号牌、行驶证,撤销机动车登记;申请人三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登记。涉嫌走私盗窃的机动车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1、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具体解释见《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章第六十四条第四款); 2、所有权转移证明或凭证原件(具体解释见《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章第六十四条第六款); 3、《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4、《机动车行驶证》原件; 5、机动车号牌; 6、属于校车的,应当交回校车标牌; 7、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海关批准转让证明原件; 8、属于超过检验有效期的,还应提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9、属于代理人申请的,还应提供代理人身份证明和机动车所有人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委托书原件。 10、若您提交的资料第8项已实现与公安部门联网核查的,可不再提供相应的纸质凭证。
办理费用: 机动车反光号牌100元/副;摩托车反光号牌70元/副;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拖拉机反光号牌40元/副;挂车反光号牌50元/副 机动车行驶证工本费10元/本 办理条件: 1、机动车所有人在办理业务前应先将涉及机动车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2、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变更迁出或者注销登记后,原机动车所有人申请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转移登记、转入登记业务时,可以向车辆管理所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办理转移登记、变更迁出或者注销登记前,机动车所有人姓名、身份证明号码发生改变的,应当先行办理相关变更备案)。 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在办理转移登记、变更迁出或者注销登记后两年内提出申请; (2)机动车所有人拥有原机动车一年以上; (3)涉及原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3、属于摩托车入城证更新的,需提交原摩托车入城证相关信息。 4、机动车所有权转移后,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未按规定时限办理转移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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