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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员工本身问题(比如严重违反公司明示过的规章制度等)不需要补偿。公司未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
公司的原因辞退的可以要求经济补偿金,如果没有提前3天通知。还可以再要求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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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是无故辞退,按劳动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劳动合同解除红字终止是,用人单位没有安排休息的年休假,应当按已经工作时间进行折算,可以安排休息,也可以按未安排支付工资。 扩展回答: 1、《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2、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 (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试用期就是给双方双向选择的机会,在这个过程中可以通过你做事的方式、态度等等对你进行考察,应该他的方式、态度、性格各方面有一点或者几点不符合公司的要求,觉得不合适,所以才会有辞退的说法,问题还是在个人,主要是自己要意识到一些问题,比如说:心态一定要好、对同事的态度一定要有礼貌、更最要的一点,近一个新公司一定要主动,主动了解公司的制度、文化、人员、环境等等,其次要善于处理同事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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