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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的证券基金托管银行,也就是托管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净资产和风险控制指标符合有关规定; (二)设有专门的基金托...
私募基金托管资格的问题有办理私募基金销售、销售支付业务的机构开立销售结算资金归集账户的,应由监督机构负责实施有效监督,在监督协议中明确保障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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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托管人是投资人权益的代表,是基金资产的名义持有人或管理机构。为了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按照资产管理和资产保管分开的原则运作基金,基金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资产。 2.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开设独立的基金资产帐户,负责款项收付、资金划拔、证券清算、分红派息等,所有这些,基金托管人都是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行事,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也必须通过基金托管人来执行。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合格的私募股权投资者是指具有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股权基金的单位和个人,金额不低于100万元,并符合下列标准:(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近三年个人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第十三条规定,视为合格投资者的情形:(一)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福利基金;(二)依法设立并在基金行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三)投资于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经理及其从业人员;(四)证监会规定其他投资者。
《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的证券基金托管银行,也就是托管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净资产和风险控制指标符合有关规定 (2)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3)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法定人数 (4)有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条件 (5)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 (6)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7)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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