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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的证券基金托管银行,也就是托管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净资产和风险控制指标符合有关规定; (2)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3)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法定人数; (4)有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条件; (5)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 (6)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7)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私募基金公司注册管理条件(一)名称应符合《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允许达到规模的投资企业名称使用“投资基金”字样。(二)名称中的行业用语可以使用“风险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字样。(三)除国务院决定设立的企业外,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四)基金管理型公司的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3000万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不低于3000万元。(五)基金型企业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5亿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不低于1亿元;5年内注册资本按照公司章程(合伙协议书)承诺全部到位。(六)基金公司的经营范围核定为:非证券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咨询。但不得从事下列业务:1、发放贷款;2、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3、对除被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七)至少配备3名具备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管。(八)各地出台的政策不同。基金公司正常内容:(1)名称登记。(2)出资人登记。(3)住所登记。(4)法定代表人。(5)注册资金登记。(6)章程登记。(7)企业的类型和经济性质。(8)经营范围登记。根据公安部专项治理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私募形式委托理财与非法集资区别标注如下:1.自己募集方式是面向社会大众还是面向特定个体。如募集资金方式为面向社会大众,则圈定为非法集资范畴。2.定向集资对象是否超过50人。如募集资金对象数量超过50人,则圈定为非法集资。3.委托理财时,是否发生资金所有人(所有权)关系的转变。如果资金由委托人账户转移到受托人账户,则认定发生非法集资行为
1、券商的管理条件 1)净资产和资本充足率符合有关规定; 2)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3)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法定人数; 4)有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条件; 5)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 6)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7)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券商基金托管机构权利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主要有: 1)保管基金的资产; 2)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3)获取基金托管费用。 3、券商基金托管机构义务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1)保管基金资产; 2)保管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3)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负责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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