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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基金托管银行,也就是托管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净资产和风险控制指标符合有关规定; (二)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三)取得基金...
私募基金托管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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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的定义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的投资基金。私募基金财产的投资包括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和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目标。
关于私募基金托管人公示类型有哪些的问题, (一)规模类公示 管理基金规模以管理人在登记备案系统中填报的认缴规模为准。基金指正在运作的基金,不包括已经清盘的基金。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所管理基金的不同类型,选取不同的划分标准。管理规模在区间下限以下的管理人不列入分类公示范围。 1、私募证券基金(自主发行) 分为50亿元以上、20-50亿元、10-20亿元、1-10亿元四个规模区间。 2、私募证券基金(顾问管理) 分为50亿元以上、20-50亿元、10-20亿元、1-10亿元四个规模区间。 3、私募股权基金 分为100亿元以上、50-100亿元、20-50亿元三个规模区间。 4、创业投资基金 分为10亿元以上、5-10亿元、2-5亿元三个规模区间。 5、其他私募基金 分为10亿元以上、5-10亿元、2-5亿元三个规模区间。 对于管理不同类型私募基金产品的管理人,根据所管理的不同类型基金的认缴规模分别统计。 (二)提示类公示 该类公示主要有管理基金规模为零、实缴资本低于注册资本25%或低于100万元等情况。公示内容包括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登记编号、登记时间、成立时间、注册地等基础信息,其中,涉及实缴资本的,公示内容还包括实缴资本数额以及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三)诚信类公示 1、虚假填报 相关情形包括四项:机构基本信息与工商基本登记信息不符;股东信息与工商信息不符;高级管理人员基金从业资格考试成绩与填报信息不符;虚报员工总人数。 2、重大遗漏 相关情形包括四项:未填报或漏报正在运作的基金信息;未填报投资项目基本情况;机构财务数据缺失;未填报相关违法违规及不良记录诚信记录的情况。 3、违反三条底线:相关情形包括三项:公开宣传;向非合格投资者销售;违反职业道德底线。 4、相关主体存在不良诚信记录
私募基金托管方问题: 【法律依据】 1、《外包指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办理私募基金销售、销售支付业务的机构开立销售结算资金归集账户的,应由监督机构负责实施有效监督,在监督协议中明确保障投资者资金安全的连带责任条款。 《外包指引》第十四条规定: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所述监督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和获得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证券公司。 2、《外包指引》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开展基金销售业务的各参与方应签署书面协议明确各方权责。协议内容应包括对基金持有人的持续服务责任、反洗钱义务履职及责任划分、基金销售信息交换及资金交收权利义务等。 3、《外包指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自行办理基金份额(权益)登记,并以自身名义开立注册登记账户的,应由监督机构负责实施有效监督,在监督协议中明确保障投资者资金安全的连带责任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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