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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 (...
1、羁押的。 2、对公安、检察院、法法三机关的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间都有限制。 3、公安机关决定刑事拘留期限一般在7日,异地作案的可以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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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羁押的。 2、对公安、检察院、法法三机关的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间都有限制。 3、公安机关决定刑事拘留期限一般在7日,异地作案的可以延长30日,所以公安机关拘留期限最长不超过37日,应提请检察院批捕,检察院在7日内作出决定是否批准。 4、批准逮捕后公安机关应在2个月内侦查终结,不能终结的向上级检察院申请延长1个月。 5、再复杂的案件经省、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2个月。 6、特殊案件经最高检察院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延期,没有期限限制。检察院在审查起诉的期限是一个月,复杂的可以延长半个月。
对于公安机关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的情形,犯罪嫌疑人本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以及辩护人可以依据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预防和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变更强制措施。可以参考一下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预防和纠正超期羁押和久押不决案件工作规定(试行)。
什么是侦查羁押期限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是多久呢侦查羁押期限,是指犯罪嫌疑人在侦查中被逮捕以后到侦查终结的期限。提醒:拘留的期间不属于侦查羁押期限。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 1.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 2.下列案件在上述3个月内仍不能侦查终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 (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3.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上述5个月内仍不能侦查终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特别关注:公安机关对案件提请延长羁押期限时,应当在羁押期限届满7日前提出,并书面呈报延长羁押期限案件的主要案情和延长羁押期限的具体理由,检察院应当在羁押期限届满前作出决定。最高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由最高检察院依法决定。 4.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5.羁押期限的重新计算: (1)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羁押期限。重新计算羁押期限的,由公安机关决定,不再经检察院批准。但须报检察院备案,并受检察院监督。提醒:另有重要罪行是指与逮捕时的罪行不同种的重大犯罪和同种的将影响罪名认定、量刑档次的重大犯罪。 (2)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3)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侦查羁押期限。其他鉴定时间则应当计入羁押期限。对于因鉴定时间较长,办案期限届满仍不能终结的案件,自期限届满之日起,应当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改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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