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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 (...
对于公安机关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的情形,犯罪嫌疑人本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以及辩护人可以依据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预防和第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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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安机关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的,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相关人员也有权要求解除相应强制措施。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侦查羁押期限,是指犯罪嫌疑人在侦查中被逮捕以后到侦查终结的期限。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侦查中的羁押期限可以分为一般羁押期限、特殊羁押期限和重新计算的羁押期限三种:一般羁押期限,特殊羁押期限,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 (2)上述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3)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126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知识延伸——侦查羁押期限其他规定 1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侦查羁押期限。其他鉴定时间则应当计入羁押期限。
就该问题而言,在法院判决生效后,人民法院会给羁押人犯的看守所下达执行通知书。然后由公安机关执移交任务。根据《监狱法》第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应当将执行通知书、判决书送达羁押该罪犯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判决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同时,该案例中涉及的嫌疑人,属于两年以上有期徒刑,那么其剩余刑期应该由相关监狱执行,但是,具体到哪个监狱服刑,没有具体规定,要根据刑期的时间、罪犯的性别等等,会送到不同的监狱。提问者可以到人犯之前羁押的看守所,或者当地司法局进了解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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