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标...
2018年11月1日起,安徽省的最低工资标准四个档次分别调整至:1550元、1380元、1280元、118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1)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2)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公休日加班,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3)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加班,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或加班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加班加点的日工资计算:按照工资确定的计算基数除以每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21.75天。如果计算小时加班加点工资,则在日加班加点工资的基础上再除以8小时。 按照国家劳动行政部门和上海行政部门的最新规定,计算加班工资与计算假期工资是相同的: 加班日工资=工资基数÷21.75×法定比例; 假期日工资=工资基数÷21.75×法定比例。
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开始执行时间:2010年7月1日) 关于调整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部长令第21号),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为充分发挥最低工资保障低收入职工及其家庭成员基本生活的作用,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我省现行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别调整为:(适用范围见附件) 1、一类行政区域: 月最低工资标准(80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9元/小时); 2、二类行政区域: 月最低工资标准(70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7.9元/小时); 3、三类行政区域: 月最低工资标准(60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6.8元/小时); 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职工个人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应当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 二、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0年7月1日起执行。 三、根据我省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差异,将各省辖市的县(市、区)划分为三个行政区域类别,分别执行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本通知下发后30日内,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应向社会公布本辖区月最低工资标准、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及其适用范围。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宣传,督促用人单位严格落实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对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规定》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对违反《最低工资规定》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要依法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附件 各省辖市市区、县(市)行政区域类别 一类行政区域二类行政区域三类行政区域 郑州市市区(含上街区)、新郑市、荥阳市、巩义市、新密市、登封市中牟县 开封市市区开封县、兰考县、杞县、尉氏县、通许县 洛阳市市区(含吉利区)、新安县、栾川县、偃师市伊川县、孟津县、宜阳县、洛宁县、嵩县、汝阳县 平顶山市市区(含石龙区)、舞钢市汝州市、宝丰县、郏县叶县、鲁山县 新乡市市区辉县市、新乡县长垣县、卫辉市、延津县、获嘉县、原阳县、封丘县 焦作市市区、修武县、武陟县、沁阳市、孟州市、博爱县、温县 濮阳市市区濮阳县、清丰县、范县、台前县、南乐县 许昌市市区、长葛市禹州市、鄢陵县、许昌县、襄城县 三门峡市市区、义马市、渑池县、灵宝市陕县、卢氏县 南阳市市区淅川县、南召县、唐河县、社旗县、方城县、西峡县、桐柏县、镇平县、新野县、内乡县、邓州市 商丘市市区、永城市民权县、虞城县、睢县、夏邑县、宁陵县、柘城县 信阳市市区罗山县、商城县、淮滨县、光山县、固始县、息县、新县、潢川县 周口市市区、项城市鹿邑县、西华县、扶沟县、沈丘县、郸城县、商水县、太康县、淮阳县 驻马店市市区确山县、西平县、汝南县、正阳县、泌阳县、平舆县、上蔡县、新蔡县、遂平县
《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调整后广东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均为五个档次。其中,广州市执行最高的第一类标准,为1030元/月,增幅19.8%,对应的非全日制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9.9元/小时;第二类标准为920元/月,增幅19.5%,执行地区为珠三角地区珠海、佛山、东莞、中山市,对应的非全日制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8.8元/小时;第三类标准为810元/月,增幅20.9%,执行地区为汕头、惠州、江门市,对应的非全日制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7.9元/小时;第四类标准为710元/月,增幅22.4%,执行地区为广东欠发达地区的韶关、河源、梅州等十二市,对应的非全日制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6.9元/小时;第五类标准660元/月,增幅24.5%,由执行四类市的部分困难县及县级市执行,对应的非全日制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6.4元/小时。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88人已浏览
573人已浏览
162人已浏览
213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