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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结论为证据的一种。在诉讼中运用专门知识或技能,对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分析后所作出的科学判断,称为鉴定。进行这种鉴定活动的人,称为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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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的说法,应为“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俗称“工伤鉴定”)。 工伤认定——是指职工在工作中因工负伤(包括依法应视为工伤的情况),需要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认定工伤或者不认定得结论性决定意见。 劳动能力鉴定,一般俗称为“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或“工伤鉴定”——是指职工发生工伤并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因工伤导致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所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包括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两个大方面的的等级鉴定。其中,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通常情况下,发生工伤时(包括工伤导致死亡),需要申请工伤认定。工伤经治疗伤情稳定后,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例如,是否有残疾,是否影响劳动能力等)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因工死亡的就不需要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纠纷的证据有八种: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故鉴定意见系证据的一种。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7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一)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内容。r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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