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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鉴定结论为证据的一种。在诉讼中运用专门知识或技能,对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分析后所作出的科学判断,称为鉴定。进行这种鉴定活动的人,称为...
鉴定结论为证据的一种。在诉讼中运用专门知识或技能,对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分析后所作出的科学判断,称为鉴定。进行这种鉴定活动的人,称为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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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诉讼中,待证事实有时是一些专门性问题,如某文书上的签名是真是假、某工程的合理造价是多少、当事人之间有无亲子关系等,这些事实很难用一般的证据证明,而要由有关专家运用专门知识和专门的技术手段去确定事实真伪。鉴定结论这一证据种类应运而生。鉴定人必须具有解决案件中专门性问题的专门性知识,能够协助人民法院查明案件的事实真相;同时,鉴定人必须公正无私,能够公正地对案件作出结论。如果鉴定人是案件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鉴定人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与案件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解决,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鉴定人回避。这样做是为了保证鉴定人作出公正无私的鉴定结论,防止虚假的鉴定。
鉴定结论为证据的一种。在诉讼中运用专门知识或技能,对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分析后所作出的科学判断,称为鉴定。进行这种鉴定活动的人,称为鉴定人。 鉴定人对案件中需要解决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作出的结论,称为鉴定结论。有的国家称为鉴定意见。
鉴定结论为证据的一种。在诉讼中运用专门知识或技能,对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分析后所作出的科学判断,称为鉴定。进行这种鉴定活动的人,称为鉴定人。 鉴定人对案件中需要解决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作出的结论,称为鉴定结论。有的国家称为鉴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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